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18號原告童晉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27,3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僅應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29元(25,057元2=12,5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2,52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