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80號原告 張武埄 即清境茲心園山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素珍 (即 謝苡薰 )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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