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9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991號債權人豐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姿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珈妘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 尉遲瑾櫻 」是否為債務人?或僅為珈妘國際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釋明對尉遲瑾櫻之請求權存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