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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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763號
107年度附民字第688號原告 賴姿穎
游喆安 被告 呂右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3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被告 林銘勇 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另行處理)。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蔡家瑜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