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89號原告 賀姿華 被告 林弘忠
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清祥 被告 賴水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新臺幣25,354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而原告自收受補費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各1份在卷可憑,故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李立傑法官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