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13號原告 蘇冠勳 被告 蔡耀賢
趙敬欣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70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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