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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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冠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冠宏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冠宏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附件:受刑人林冠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40日│拘役3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7年1月5日│106年12月21日│106年12月24日│107年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290號│偵字第7997號│偵字第7997號│偵字第799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豐原簡字│107年度豐原簡字│107年度豐原簡字│107年度豐原簡字││事實審││第6號│第18號│第18號│第18號││├────┼────────┼────────┼────────┼────────┤││判決日期│107年2月7日│107年7月13日│107年7月13日│107年7月1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豐原簡字│107年度豐原簡字│107年度豐原簡字│107年度豐原簡字││││第6號│第18號│第18號│第18號││判決├────┼────────┼────────┼────────┼────────┤││判決│107年3月12日│107年8月13日│107年8月13日│107年8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377號│執字第14452號│執字第14452號│執字第14452號│││├────────┴────────┴────────┤│││編號2至4定應執行拘役1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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