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136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勤緯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應與本票上之幣別一致)。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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