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原告 陳美香 送達:南投三和○○○000○○○被告 呂崇永 住○○市○○區○○街000○00號7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陳美香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呂崇永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審理並辯論終結,有該日審理筆錄在卷(見本院卷第3至18頁)可考,惟原告迄至辯論終結後之112年11月20日,始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上本院收狀章戳可憑(見本院卷第1頁),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許泰誠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