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7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甲○○上列上訴人與丁○○間因97年重訴字第17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叁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零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