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6規定,應徵上訴之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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