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1296號債權人 潘振寰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呂清河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清河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1、請求支票票款部分補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僅能自退票日起算)。2、就三張本票部分,分別敘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債權人已於102年12月2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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