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412號債權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理人 陳怡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冷桂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