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14號聲請人 董香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4月13日加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1年4月13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蕭尹吟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1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優巨家具有限公司 張麗娟 渣打商業銀行埔心分行111年3月20日24,000元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