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38號原告 潘詩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新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