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540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陳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正雄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107年1月21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附證二):(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0000元整(約定條款第6條)。(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新臺幣1048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新臺幣9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54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正雄│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30000││月22日起│││││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