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芊慧 即 黃淑珍 代理人 陳昭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聲請狀上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並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復未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應表明,請勿空白未記載)。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消債法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