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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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翁美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金柱
吳秋菊
一、債務人吳金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對債務人吳金柱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秋菊清償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司促 字第 2475 號其他文書(103.02.0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北簡 字第 3666 號(103.05.0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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