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勝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勝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勝權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羅勝權因分別於民國98年7月28日、98年8月14日,先後犯如附表所示妨害自由罪共2次。經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分別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劉興浪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98年8月14日│98年7月28日│├───┬───┼─────────────┼─────────────┤│偵及│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年號│字號│98年度偵字第23575號、第27│98年度偵字第23575號、第27││度││209號│209號│├───┼───┼─────────────┼─────────────┤││法院│桃園地院│本院││├─┬─┼─────────────┼─────────────┤│最││年│99│100│││案├─┼─────────────┼─────────────┤│後││字│訴│上訴│││號├─┼─────────────┼─────────────┤│事││號│153│1142││├─┼─┼─────────────┼─────────────┤│實│判│年│100│101│││決├─┼─────────────┼─────────────┤│審│日│月│2│1│││期├─┼─────────────┼─────────────┤│││日│24│5│├───┼─┴─┼─────────────┼─────────────┤││法院│桃園地院│最高法院││├─┬─┼─────────────┼─────────────┤│││年│99│101││確│案├─┼─────────────┼─────────────┤│││字│訴│臺上││定│號├─┼─────────────┼─────────────┤│││號│153│3372││日├─┼─┼─────────────┼─────────────┤││確│年│100│101││期│定├─┼─────────────┼─────────────┤││日│月│3│6│││期├─┼─────────────┼─────────────┤│││日│29│28│├───┴─┴─┼─────────────┼─────────────┤│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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