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告乙○○
國民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6年度易字第3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曾鴻文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