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7年7月15日起至同年8月14日止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經本院於88年11月11日以88年度易字第908號(偵查案號: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緝字第13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已刪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