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1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七年十月十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八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九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