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104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務人合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佩諟 債務人吳佩諟債務人 吳瑞珍
一、債務人合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若對債務人合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將依法向債務人吳佩諟及吳瑞珍於上述請求金額及範圍內逕行求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