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1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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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1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12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魏可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零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魏可瑜於民國92年08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6年02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57,068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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