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九
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散布而陳列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盜版光碟片貳佰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以每片新台幣(下同)四十元之價格購入
扣案之盜版光碟片後,欲以每片一百元之價格賣出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三十八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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