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小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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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一九七號
  原   告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訴訟代理人  吳昭慧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其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用,至民
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二萬零五百五十八元未
付,迭催不理,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二萬零五百五十八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陳述略為伊並未向原告申請行動電話使用等語。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服務申請表暨被告身分證影本一件為憑。然被
告否認曾向原告申請行動電話使用,則依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應由原告舉證證明被
告曾向其申請行動電話使用。惟衡諸社會常情,使用身分證影本之可能原因甚多,非
僅供申請行動電話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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