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94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文翔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劉文翔已於
106年4月25日出境,迄今仍未入境,依同法第509條中段規定,支付命令應於國外送達者,不得行之。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