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82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淑娟
蔡汶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 李金安 、 林樂怡 、柏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7,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9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