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134號聲請人 馮文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富淼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富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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