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8年清字第13298號公懲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8年度清字第13298號移送機關經濟部設臺北市○○街○○號代表人 沈榮津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楊晸盛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前工程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經濟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1款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同法第57條第2款規定:「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二、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查被付懲戒人楊晸盛已於107年7月12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本件自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廖宏明 委員 洪佳濱 委員 邵燕玲 委員 吳謀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