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422號原告 林晏靚
陳涓容 被告 温士鋒
盧德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4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温士鋒及盧德成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魏俊明
法官梁世樺法官林翠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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