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428號上訴人 李正福 住新北市○○區○○街○○號
居新北市○○區○○路○○○巷○弄○○號被上訴人 劉乙蓉 住新北市○○區○○街○○○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三重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48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48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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