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 廖朝隆 訴訟代理人 王昌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靳碧雲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號建物之第三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陳報請求被告拆除於原告建物遮陽棚鐵桿裝設之監視器2支及附掛於前揭建物外牆之監視器電纜線,原告因此受有之利益之價額少於新台幣10萬元之客觀理由及依據?並提出拆除該監視器、電纜線所需費用估價單。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