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7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7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795號聲請人佳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附表:97年度除字第27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欣毓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大安│97年3月10日│142,800元│CM0000000│││ 洪重銜 │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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