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6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69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附表:97年度除字第26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林慶益 │土地銀行古亭分行│97年5月28日│30,000元│BI0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