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3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行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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