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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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626號原告何東哲
一、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1、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未表明原因事實,無從判斷有無暫免納裁判費之事由)。
2、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各項請求金額請分列,並說明其計算基準)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淑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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