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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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33號原告 宋晉豪 被告 朱得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1055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5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怡姿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