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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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28號聲請人 吳玉煌 相對人即債務人封 盧玉女 債務人 封泓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7年3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137年3月2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及違約金。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按每月月息百分之二計算違約金。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參與分配之費用。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封盧玉女 、封泓源,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封泓源於㈠107年3月30日㈡107年4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㈠3,000,000元㈡1,000,000元,約定有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8年1月30日。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合計4,000,000元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清水區│武秀││1347-19│134.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323│臺中市清水區武│住商用│一層:45.40││全部││││秀段1347-19地│加強磚造│二層:58.60││││││號│二層│騎樓:12.00│││││├───────┤│電梯樓梯間:││││││臺中市清水區中││6.00││││││清路九段535巷││合計:122.00││││││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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