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再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容忍修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16號再審原告 溫三郎 再審被告國賓官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黃羿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6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就原確定判決之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再審,而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15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本訴、反訴部分之再審裁判費各為1,500元,共計3,00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琁
法官徐彩芳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仙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