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金良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