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受利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18號原告 陳雅貞 律師即 吳榮煌 之清算管理人原告與被告 王淑芳 間返還所受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1,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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