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34號原告 李佳莉 原告與被告 許晉壽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4,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