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153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興岡
張國元 黃金電 原審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松鶴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
5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38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