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9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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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9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990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林鴻聯代理人林翔瑜債務人牛秀鳳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壽險保單等資料,然查債務人之住所地為新北市中和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蔡育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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