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32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碧文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5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碧文係茂原有限公司(下稱茂原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1)之登記負責人,亦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意,明知茂原公司於民國103年7月至同年00月間,並無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進貨之事實,仍自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接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23張,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503萬521元,稅額合計75萬1,528元,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稅額;亦明知茂原公司於上開期間,並無銷售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之事實,仍接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21張,銷售額合計1,544萬2,936元,稅額合計77萬2,148元,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嗣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扣抵稅額,以此方法幫助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77萬2,148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等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訂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碧文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5707號提起公訴,於112年8月2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起訴書及同署同日新北檢貞禮111偵緝5707字第1129093949號函上本院之收狀章戳附卷可稽。茲被告已於113年1月18日死亡,有其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洪韻婷
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品緁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附表一:編號營業人名稱取得發票明細統一發票/張銷售額稅額1壹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4,554,000227,7002琦登企業有限公司74,102,450205,1243勳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32,631,600131,5804吉風實業有限公司52,171,279108,5645尚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1,476,19273,8106山蓮興業有限公司195,0004,750合計2315,030,521751,528附表二:單位/元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發票明細提出申報扣抵明細發票張數銷售額營業稅額發票張數銷售額營業稅額1亨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969,54048,4773969,54048,4772芸耀國際有限公司32,736,000136,80032,736,000136,8003宏亞環球股份有限公司1511,737,396586,8711511,737,396586,871合計2115,442,936772,1482115,442,93677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