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9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90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朝鵬(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141、1142、1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朝鵬依其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不法詐欺集團詐取財物並掩飾犯罪所得去向,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及掩飾他人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犯行。嗣該不法詐欺集團之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術,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該等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旋遭轉出一空。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民國113年2月5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既因被告死亡而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112年度偵字第8666、128
76、14109、15917、15920、17284號、111年度偵字第56945號、112年度偵字第42959號及112年度偵字第42784號),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附表:
編號對象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1告訴人 吳俊明 000年0月間某日時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 飛菲李 」佯與告訴人吳俊明交友,復以LINE暱稱「KATE」佯稱:使用「MSTION」應用程式投資虛擬貨幣MSL,獲利穩定等語,致告訴人吳俊明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111年5月6日15時10分許3萬元111年5月8日12時許3萬元2告訴人 王姸茹 111年5月4日12時4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頗豐等語,致告訴人王姸茹陷於錯誤,依指示網路匯款。111年5月6日11時5分許1萬3,965元3告訴人 劉佳峰 111年2月20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 陳雨馨 」佯與告訴人劉佳峰交友,復以LINE暱稱「Yazia馨」表示:以「MSTION」應用程式投資虛擬貨幣MSL,獲利頗豐等語,致告訴人劉佳峰陷於錯誤,依指示網路匯款。111年5月6日12時8分許5萬元111年5月6日12時8分許5萬元111年5月7日19時55分許5萬元111年5月7日19時57分許4萬元4被害人 戴義隆 000年0月間某日時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 謝文詩 」佯稱係國泰證券員工,使用「MSTION」應用程式投資虛擬貨幣MSL,獲利頗豐等語,致被害人戴義隆陷於錯誤,依指示網路匯款。111年5月6日12時45分許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