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51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債 務人 葉錦春 (原名: 呂葉錦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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