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4576號債權人 洪旻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建源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建源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建源已將戶籍遷入臺中○○○○○○○○○,此有其個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所陳,債務人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