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970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娥 代理人 胡瑋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奕勝精化實業有限公司、 林金生 、 鄭雅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奕勝精化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林金生、鄭雅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貴卿